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廈門網訊(廈門日報記者譚心怡通訊員思法宣)男子穿拖鞋、短褲高空作業摔傷致身體多處骨折,以此狀告雇主,要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共計18萬余元。雇主則反駁稱男子與公司未形成勞務關系,且其穿著不規范,在工作人員勸阻后仍繼續攀爬,應自行承擔大部分事故損失。近日,思明法院發布一起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。
男子屋頂施工摔傷
索賠18萬被拒
2017年6月27日,于某身著短褲、拖鞋在某公司承包的一處社區違建拆遷工地,站在4米多高的屋頂拆鐵皮房時,不慎踩空摔下。于某當即被送往醫院治療,經診斷為全身多處骨折,構成八級傷殘。同年7月,于某出院,支出醫療費3萬余元。涉事公司表示,已為于某向醫院預交了36000元醫療費,并在于某住院期間派人護理10天。
出院后,于某將公司告上法庭,稱自己受該公司雇傭,由于現場安全措施不到位才導致自己在工作中受傷,該公司作為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,索賠18萬余元。
涉事公司則辯稱,公司與于某并未形成勞務關系,無需承擔雇主責任。于某在事發時穿著不規范,且在公司工作人員現場勸阻后仍自行攀爬,應承擔大部分事故責任。
法院判定雙方均有錯
應承擔同等責任
法院認為,基于施工現場有一定危險性且相對封閉,于某能攀爬至正在拆除的鐵皮房頂上,足以認定該公司默許于某的施工行為,而該公司主張拒絕于某參與施工,卻無證據證明,法院不予采信。法院查明,該公司向于某墊付的錢款為3.1萬余元。
法院認為,于某受雇為該公司進行違章建筑拆除,雙方建立勞務關系。雇主應對于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?!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五條規定,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,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,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根據上述規定,于某身著短褲、拖鞋進行高空作業,該公司未及時制止且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,雙方均存在較大過錯,應承擔同等責任。
最終,法院判處某公司應賠償于某6萬余元,并駁回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。